[49] 现行行政诉讼遵循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
追根究底,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不仅促进了行政和司法的合宪合法,其更加根本的价值在于维护了公众对公权的信心。可以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对世界各国宪法制度发展作出的最重要贡献。

根据他们的评估和陈述,1990年5月,议会监察专员发布裁定指出:瑞典法律早有规定,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也应当是对待少年犯的基本方式,而不是仅仅依靠监狱。经过多方协商,共有七名有犯罪记录的少年被列为首批实施海洋工程的对象。透过个案,人们可以直接体验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运作和功能。近年来,瑞典议会专员曾起诉过的法官,有不当撤销假释的、有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前就以其涉嫌妨碍司法为由下发了羁押令而被认定为过失使用公权力的、有经常在案件没有被充分准备、未举行庭审的情况下下达判决的、有滥用司法权的……法律规定:议会监察专员应该以决定的形式对他们处理的案件作出裁决,应对国家机关或官员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反法律,或是否不正确、不恰当表明态度。若要形容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就是如果没有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就没有瑞典的宪法秩序。
裁决一出,人们要做的只是如何完善这项计划,使它更加真正有效。芬兰是引进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第一个国家,紧接着引进这项制度的是丹麦,英语中从此多了翁巴其曼(Ombudsman)这个外来语。但这一基于诉讼利益理论的传统诉讼制度,没有为公益的侵犯提供任何救济途径,在立法上不承认公益诉讼的类型,否定了行政公诉存在的可能性,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4]。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受案范围较以前有所扩大,但仍然有限[14]。3.2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10]。即当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犯时,普通民众认为这是无法容忍的,不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而是将维护公益作为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公民义务,乐意采取诉讼行动为公益维权,热情为社会作出贡献。检察机关自诞生之日起,就以公益代表者的面目出现。
我国法律规定,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不得提起诉讼,但事实是侵害公共利益更多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且通过行使公诉权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公益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特长。考察和比较外国的有关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如何设置公益诉讼制度有很大启示。这说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的。但在实践中,检察总长却是只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动。
对于公益诉讼的法律设计,首先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对公益诉讼做原则性规定,可以这样说,公益诉讼的确立,将在制度层面上为宪政的确立打下坚实的基础[15]。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然后以宪法规定为指导,对公益诉讼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这种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只要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
当前我国在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及司法没有较大的进展,这种状况无疑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及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更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足进步和发展,尤其是在公民制观念、权利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

按照以上特征,诸如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社会资源等都应归入公共利益的范畴。某省一个乡政府下令毁掉花费了几代人心血和汗水才建成的、用于防风固沙的三北防护林,建设葡萄园,发展高效农业。
第2条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被理解为是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而非法院受案的依据。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当前,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尽快从立法和司法上建立、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当务之急[1]。几年过去了,该河已有70%以上的流域面积遭毁。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在于公益二字,对于公益概念的界定不仅涉及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而且决定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定位,一直影响到整个诉讼结构的构建,因此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内容[3]。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政行为也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比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的非法批准行为或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
其二:立足当前现实与预见未来发展需要相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核心内容也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
且通过行使公诉权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公益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特长。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
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3.2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10]。
这里关键是抽象行政行为。2.2.3法国 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现行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中缺乏诉讼救济机制,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察显然力度不够。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形式有:选举无效诉讼、当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
因此,基于增加国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以及实现判决形成政策的机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环保局作为间接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就是间接侵害。
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上应在行政权影响公益时,设定一个代表公益,发动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而在此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大盲区。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无利益无诉权理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容易识别的。甚至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司法审查。
检察机关自诞生之日起,就以公益代表者的面目出现。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如物价局非法提高某种商品物价的行为,直接侵害主体是物价局。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以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
公共利益不能专为某些个人所特有或保留,并且利益主体的增加不会减少原有受益人的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
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此时,借鉴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承认有诉的利益而扩大当事人的资格,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督,就可以避免权力以及监督权力活动的黑箱运作,这既符合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潮流,也更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并不在该小学读书,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4.3界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益诉讼能否被法院受理,还要看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